| 【時間】 | 2011-04-25~2011-05-24 |
| 【地點】 | 桃園 |
| 【簡介】 |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,99年6月1日後申辦自然人憑證IC卡且設籍本局轄區之納稅義務人,自100年4月25日起,可持自然人憑證IC卡、身分證(或影本)及100年3、4月份統一發票收執聯10張(驗後不發還,全數捐贈慈善機關),至該局所屬各分局、稽徵所或服務處兌領讀卡機1台,兌領時間從100年4月25日起(辦公時間),兌完為止。 該局說明,兌領之統一發票須為100年3、4月份未列印營利事業、機關團體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收執聯,且購買土地、黃金等免稅商品或經該局及所屬單位兌領過之發票,不得兌領,已於活動期間兌領過讀卡機者,亦不得重複兌領。 |
| 【網址】 | 活動原始網址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