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【時間】 | 2011-03-16~2011-03-16 |
| 【地點】 | 嘉義 |
| 【簡介】 | ◎研習目的:為提升公務人員法學素養,認識現行法律規範,提高服務品質,爰辦理本研習。 ◎講師簡介:劉炯意律師 學歷:大林鎮社團國小、同濟中學、嘉義師專、輔仁大學夜間部法律系、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、嘉義大學EMBA休閒管理研究所畢業。 經歷:小學教師10年、84年執業律師迄今、2006年嘉義律師公會理事長、嘉義縣北勢文化發展協會創會理事長。 名言佳句:我愛你、請原諒我、對不起、謝謝你。 近日閱讀[零極限]一書,書中闡示,心中對萬事萬物常默念該四句話,常能得到大我的平靜,進而獲得意想不到的收穫,與各為夥伴分享之。 ◎講綱: 壹、繼承之種類 一、一般繼承:1.意義 2.繼承順位 3.配偶之應繼分 4.代位繼承 二、拋棄繼承:1.意義 2.方式 3.效果 三、限定繼承:1.意義 2.方式 3.效果 四、繼承權之喪失:1.絕對喪失事由 2.相對喪失事由 五、遺產之分割 六、遺囑 貳、家事法律 父母子女 一、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二、父母離婚後子女之權利義務及學校應注意事項 1.監護權之目的 2.父母離婚時,由誰行使監護權 3.無監護權之父母與子女之關係 4.監護權之更定 三、第三人對兒童之權利義務 1.父母死亡時,子女監護權之規定 2.父母無法或不當行使監護權之規定 婚姻 1.離婚之方式 2.離婚之事由 3.離婚時夫妻財產之分配 叁、車禍的處理 一、刑事責任:1.(業務)過失傷害 2.(業務)過失致死 3.公共危險 4.肇事逃逸 5.遺棄罪 二、民事責任:1.醫療費用 2.減少收入 3.增加支出 4.喪葬費用 5.扶養費 6.精神賠償 7.法定代理人責任 8.雇用人責任 三、行政責任:1.酒後駕車 2.無照駕駛 四、汽車強制保險:1.傷害 2.死亡 3.權利人 4.抵銷 5.請求歸還 五、舉證責任:1.證據保全 2.鑑定 3.筆錄 肆、公務員便民服務與貪污 1、刑法公務員之定義 2、貪污之類型與構成要件 3、褫奪公權之法律效果 對象:公教人員及一般民眾 報名方式:即日起至3月9日17時止於嘉義縣人力發展所網站線上報名(請先註冊為會員) 登錄人員:楊惠如 備註: ◎課程時間:1:20-4:40(研習時數:4小時) ◎研習簡章請參閱附件。 ◎本所得視報名狀況,調整報名截止期限,敬請欲報從速。 ◎如報名人數超出錄取名額,採電腦隨機抽籤方式。 ◎錄取名單於報名截止後3日內公布。 ◎錄取學員年度內若有累計達3次(含)以上缺課且未事前來電或以E-mail請假者,取消當年度再報名參加研習之資格。 ◎錄取學員請務必準時於3月16日下午1:00-1:20完成報到手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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